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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的解读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02-20 09: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日前,连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州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为便于各级政府、林业行政部门、山林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各镇(乡)调处办、林业工作站、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规程》的相关内容,认真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程》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林改的不断深入,林地开发利用不断加大,林地价值不断攀升,林农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山林权属争议随之凸显,山林权属争议已成为我市群众集中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成为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我市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矛盾突出积案多,部分镇(乡)存在对调处工作欠重视,工作人员怕参加调处工作等情况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但政府在管理方面又面临着规范缺位的尴尬,难以契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据此,连州市人民政府参照英德、清新、阳山等县(市、区)的成功做法,将《规程》作为2017年度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解决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全面深化改革急需的立法项目,经过实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出台了本《规程》。

     二、主要内容

《规程》包括适用范围、来访来信来电的办理、林权争议的受理、被申请人的确定与其义务、林权争议的调查取证、林权争议的协商调解、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林权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及送达和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的归档,共十项三十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山林权属争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与争议的森林林木林地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调处对象、具体的调处请求、具体的事实依据的林权争议调处申请,镇(乡)调处办或市调处办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及时办理。

(二)明确了申请人必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书》、《林权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权属依据、证据、村民代表授权委托书、能反映林权争议范围经营管理状况的书面材料及事实证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明确了山林权属争议行政调处的管辖受理镇(乡)范围内的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所在地的镇(乡)调处办受理和调处;镇(乡)范围内的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受理和调处;跨镇(乡)发生的林权争议由市调处办受理和处理。

(四)明确了林权争议的公示程序及期限。调处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的有关村予以公告,公示期为三十日。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  

(五)明确了林权争议调查取证的要求。明确了林权争议的调查取证工作,包括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等环节。

1.实地勘查。由调处机构人员组织各方当事人和村民代表、以及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和村(居)负责人一起到争议实地进行踏看,查实争议的山名、四至、面积,林地属性,林木种类和生长、种植情况,当事人所持权属证件所载四至的界址位置及管辖情况等。

2.实地调查。由调处机构人员用万分之一地形图勾绘制作《现场勘验图》,并填写好《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上必须标明争议的山名(包括附近的山、地名)和四至,用红或黑实线勾出争议范围,标上各方当事人所持权属证件所载山名及四至界址的具体位置等。到场人员签名、按指印确认。

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主要包括对当事人和有关知情人员进行问询调查、查找有关权属证明资料等内容,目的是为了查明争议的权属归属,了解整个争议原因,为政府确权提供事实证据。

(六)林权争议的行政处理

1.明确了行政处理决定应当载明的事项:(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职务;(2)争议的主要事实;(3)人民政府认定的事实与依据;(4)作出决定的法律法规政策;(5)处理决定事项;(6)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勾绘争议和处理的权属四至范围及处理界线、标注争议的山名四至、面积等,作为处理决定的附图。

2.明确了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3.明确了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七)林权争议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明确了当事人不服所在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申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草拟行政复议书面答复,经镇(乡)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市林业局,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明确了当事人不服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申请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草拟行政复议书面答复,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查,报市主管领导审批后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送清远市人民政府。

3.明确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办理应诉具体工作。

(八)明确了林权争议调处法律文书归档的要求。明确了林权争议调处完结后,各级调处机构应根据《档案法》将宗整理归档。

                     

                     连州市林业局

                                            2017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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